财务通知(篇1)
各学部、院系,20xx届本科毕业生:
学校依法收取学费、减免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或提前离校时应结清学费。20xx届本科生毕业在即,根据有关规定,就学费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费结算主要包括两种情况:超学分学费和非师范转免费师范生返还学费。
(一)超学分收费
1、以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为核算基准,学生实际修读学分超出本科培养方案总学分5学分以上的部分,学校收取超额学分的学费。超学分学费按照每学分125元进行收费(留学生每学分300元)。
2、免费师范生免除在校四年修读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时间不计在内),超过四年免费年限后修读的学分需按照学分交纳学费。
(二)非师范生转为免费师范生返还学费
非师范专业转为免费师范专业的'学生,按照《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
二、财务处和教务处已经完成了20xx届本科毕业生的学费结算工作,请各学部、院系和毕业生协助做好工作。
1、非师范生转为免费师范生应返还的学费,财务处将在6月23日之前汇入学生学费卡,请有关同学注意查收。
2、需要补交学费的学生,请在7月3日之前补交学费。中国学生请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也可以在网上生活支付平台中支付;外国留学生请到国际教育中心(中北校区老物理楼257)交纳学费。
3、教务负责将学费结算情况通知各学部、院系,请学部、院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如有问题请咨询教务处林老师,电话:54344642。
教务处
20xx年6月12日
财务通知(篇2)
XX财务部在20xx年里充分学习党的奉献精神,发扬党的先进作风为目的,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导财务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下面我将财务部一年来进行争先创优的主要活动和成绩向各位领导做以简要汇报:
近一年来,XX财务部,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以财务管理为主线,以资金、成本管理为重点,进行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了科学严谨的财务管理方法,使项目部经济运行质量稳健,成功规避了财务风险,极大程度提升了财务管理水平。
一、加强学习、科学管理
财务部坚强财务部内部培训教育,积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公司的各项规章规定,坚持开展财务部员工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工作,并积极鼓励财务部员工自学充电。在认清财务工作重要性的同时,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公司、集团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牢固树立规范工作、科学管理的理念。形成了一支队伍整齐,会计基础工作扎实、规范,团队实力强的财务工作队伍,形成了人人争先进、样样创优秀的良好氛围。
二、控制开销、正常财务
财务部在工作面前内视自查,找出亟待解决的“顽症”,主要是花钱随意,过紧日子意识淡薄;粗放式管理,制度落实大打折扣;超标准接待和购置办公用品,致使非生产性开支增长过快;成本管理仍有漏洞,消灭亏损项目任务艰巨。为此,财务部严格把持财金关,控制各项开支、招待、办公等间接费用开支,严格非生产性开支;严格岗位、绩效、定额工资分配制度,逐条核实支出费用、逐项落实经济责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财务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和财务风险预警等企业内控制度,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效益源头,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搞好财务管理制度创新;树立现金流量重于利润的观念。
三、主动作为、创收减损
财务部全方位全过程管控成本,加强了项目后期管理中的技术、计量和结算,限定了收尾项目并账时间,及时做好项目的清算撤并工作,加强了竣工后外延成本管理。加大财务预算管控力度,充分发挥资金效能,合理筹划调配资金,用活存量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同时,加强了增效节支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和间接费支出,把可控成本控制在计划之内,保证了公司年度各项经济指标的顺利实现。尤其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业主资金不到位,资金紧缺给项目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财务部为减少项目损失,提升项目效益,主动作为,积极争取贷款1个亿;今年洪水灾害,项目部受损严重,财务部通过各方面努力,使保险公司理赔我公司800余万元,较大程度减轻了项目资金压力,减少了项目损失。
四、服务群众、发扬党性
项目部施工地区附近群众生活困难,孩子们上学吃饭都成问题,为帮助孩子们改善生活、专心学习,项目部为孩子们专门提供免费午餐,并开展“捐资助学、风险爱心”活动,在工作中不忘群众疾苦,充分发扬党性,服务群众,为贫困儿童提供饮食和文具方面的帮助,得到了群众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XX财务部在近一年里牢固树立争先创优意识,有效的改变了成本管控形势,增强了项目管理水平,在提高财务部队伍建设和工作绩效的同时,为项目部改善效益、创收减损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相信的接下来的工作中,财务部会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总结、发展财务部的管理经验,争取更大的成绩。
以上是财务部近(一年的)工作汇报,不足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财务通知(篇3)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
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
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略
其中,T为预提年限, 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 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务通知(篇4)
各位毕业班的同学:
毕业结算即将开始,为了让各位同学有序、快速、顺利地完成毕业结算,不影响后续工作的进行,请同学们于6月6-7日登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中的欠费金额在6月7日前向“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内存入足够金额(以6月6日以后的`金额为准),以便由财务处统一扣取所欠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资料费、水电费等),尽量避免于结算当天到财务处排长队进行结算。
财务处将于6月6日将该退的款项退回到学生的绑定工行卡,并将于6月8日划扣所欠费用,请注意绑定工行卡的正常使用和足额。如果遗失补办了工行卡,请于6月1日前至学生服务大厅更新卡号。
特此通知!请同学们互相知照。谢谢!
财务处
20xx年4月26日
财务通知(篇5)
根据集团三五发展规划及A公司20xx年具体经营指标,为顺利完成A公司的各项工作目标,20xx年财务部的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A工程业务财务管理工作计划
1、强化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增强资金预算的严肃性。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资金预算安排与项目进度计划紧密结合,进一步细化资金预算安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和反馈,保障资金安全。
2、加强税务筹划与管理。合理安排增值税款的抵扣认证、发票的开具及营业税款的缴纳时间,使税款的缴纳平滑稳定防范税务风险。
3、继续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根据集团对工程项目结算工作的相关制度及要求,内、外部审计工作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财务部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结算工作,保持与上级单位会计政策的一致性。
4、继续推进前期项目模式的探索。A公司成立以后,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对A公司组织机构及工程项目模式进行了适当调整。财务部根据调整后的情况针对前期项目模式进行了相关探索性的工作,为充分调动经营人员的积极性,A公司要继续推进前期项目模式的探索,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等。
5、积极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保障经营平台的平稳过渡。集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成立了J公司,并将相关业务资质转移至J公司。
A公司财务部要根据经营平台的转移情况合理安排后续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后续税款的缴纳、资金及留存收益的转移等,保障经营平台的平稳过渡。
(二)投资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计划
1、统一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A公司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各投资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统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完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使各投资项目公司的考核工作公平合理。
2、加强A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A公司应将集团下达的经营指标合理的分解下达各投资项目公司,建立投资项目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预算执行评价考核制度。
3、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公司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部可以通过采用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报表核查、现场检查、财务审计等手段对投资项目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并对执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作为衡量各投资公司经营业绩的依据。
4、加快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集中资金控制权。A公司财务部门是A公司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A公司内各单位一切资金的筹集、使用、调配、拆借等财务手续,因此应适时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及各投资公司的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监督A公司资金的使用。
5、构建A公司内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A公司要根据投资项目公司具体情况建立奖惩分明的业绩考评制度,设计出合理的财务指标和经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集团投入资本的经营效果的监督。
财务通知(篇6)
各位毕业班的同学:
毕业结算即将开始,为了让各位同学有序、快速、顺利地完成毕业结算,不影响后续工作的进行,请同学们于6月6-7日登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中的欠费金额在6月7日前向“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内存入足够金额(以6月6日以后的'金额为准),以便由财务处统一扣取所欠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资料费、水电费等),尽量避免于结算当天到财务处排长队进行结算。
财务处将于6月6日将该退的款项退回到学生的绑定工行卡,并将于6月8日划扣所欠费用,请注意绑定工行卡的正常使用和足额。如果遗失补办了工行卡,请于6月1日前至学生服务大厅更新卡号。
特此通知!请同学们互相知照。谢谢!
财务处
20xx年4月26日
财务通知(篇7)
为做好20xx届本科毕业生离校财务结算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结算
1、毕业生欠费清缴
目前仍有部分20xx届毕业生欠费,为确保学校资金及时到位,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尚欠费学生在离校前缴清所欠款项,缴款方式如下:1)欠费学生通过信息门户进入缴费平台缴纳所欠费用;2)欠费学生可在工作日直接到收费管理科办理缴费手续(请学生带银联卡刷卡缴费,不接收现金)。建议毕业生选择网上缴费,避免在收费管理科排队办理。
2、预收书费结算
财务处6月11日—12日为毕业生办理预收书费退款手续,请各毕业班班长携带本班学生名条至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书费退款手续(结算以班级为单位通过转账结算,请班长带上个人证件和本人银行卡);
3、学分学费结算
财务处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分数据对每位毕业生进行学分学费结算,并在6月23日后将溢缴学分学费款退到学生个人的缴费卡账户。为保证学费退款能准确及时到帐,请各学院务必通知每位毕业生在此之前认真检查自己的缴费卡状态是否正常可用,如有变更请携带身份证件和新卡到收费管理科登记。
二、离校手续
根据学校安排,今年毕业生离校手续在网上办理,学生无需到办理现场,只要不欠费的学生系统会自动显示学费欠费环节办理已通过,否则显示未通过(由于学分学费的结算时间滞后,部分学生结算后可能要补缴学分学费,所以离校系统学费欠费环节会由原来显示通过变为未通过,请学生在6月22日后注意查看自己的离校系统)。未通过的学生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缴纳欠费后方可通过。
三、缓发部分学生毕(结)业及学位证书
由于部分毕业生在离校时不能缴清所欠学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将暂缓发放这部分同学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财务处将须缓发证书的学生名单于6月23日在学工处奥蓝系统中公布,请各学院将这些证书原件于6月26日前送交收费管理科。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于欠费学生一律不得发放证书复印件,待其与学校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后,可由各学院出具学历证明。
四、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
确因经济困难,不能缴清欠费的毕业学生,在离校时必须与学校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格式附后,请各学院复印给学生),有关要求如下:
1、对需签订协议书的欠费学生,请各学院严格把关,与其具体商谈还款计划,原则上学生所欠学费应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还清。
2、欠款归还协议书由学生本人用黑色水笔填写完整,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由各学院统一送至财务处审核盖章,财务处审核的内容主要是核对学生的欠费金额、还款期限等。
3、欠款归还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学院和财务处各留存一份,签订协议书的同学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财务处。
4、各学院对签订的.欠款归还协议书应妥善保管,并承担欠费催收责任。
5、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的时间为6月23日至24日。
五、20xx届医学类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财务提醒
入学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结算将实行电子结算,所办理的银行缴费卡要结算最后的学分学费,学生必须在结算结束后才能到银行去销户。
财务通知(篇8)
20xx毕业班生:
毕业结算即将开始,为了让各位同学有序、快速、顺利地完成毕业结算(6月23-24日),不影响后续工作的进行,请同学们于6月13日后登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中的欠费金额在6月16日前向"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内存入足够金额(以6月13日后的金额为准),以便由财务处统一扣取所欠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资料费、水电费等),学院财务处将于6月17日统一进行银行划扣。尽量避免于结算当天到财务处排长队进行结算,如果遗失补办了工行卡,请于6月10日前至学生服务大厅办理重新登记卡号。
财务处将于6月15日将该退的款项退回到学生的绑定工行卡,并将于6月17日划扣所欠费用,请注意绑定工行卡的正常使用和足额。
特此通知!请同学们互相知照。谢谢!
学院财务处
20xx年5月26日
精选阅读
财务报销通知7篇
财务报销通知 篇1
公司关于财务报销的通告
总部员工:
为加强内部管理,财务管理,针对办公费用等,总裁一支笔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每月15日(月中)和30日(月末)为允许员工报销日,减少和不影响总裁正常办公;
二、主管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员工500元以上。
三、一经查出、核实有虚报、假报费用发票,第一次警告,退还发票;第二次罚款及退还发票;第三次开除,并保留职务侵占诉讼权利。
希望总部员工为浙江中企透明、控制管理作出应有贡献!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年6月13日
财务报销通知 篇2
为进一步解决广大师生年底报销问题,学校财务处即日起推行现场接单+无现金报销方式。具体说明如下:
(一)所有报销票据直接交财务处报销柜台,在财务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办理相关手续(注明学号或工号、联系电话等),装入信封封口签字后即可离开财务处。
(二)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报销款项将于10个工作日进工行卡。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财务处将及时联系报销人员,并说明退票原因。
xx年1月1日起,财务处将全面实行网上预约无现金报销方式,具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华东师范大学
财务处
xx年12月5日
财务报销通知 篇3
一、连锁超市商品管理软件全面升级
连锁超市经过XX年全年的快速发展,发现有些具体问题原有的业务系统软件已无法解决,如:不同门店不能制定不同的售价、同一商品不能实现不同供应商不同进价等等。根据实际现状,公司决定对超市软件进行全面升级,春节集训后迅速安排了连锁超市业务与财务以及信息部相关人员到外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连锁超市经营模式以及超市所使用软件进行了解。在3月初对超市软件升级做了前期大量准备工作后于3月底对业务系统全面切换;切换后运行到现在基本达到了我们的预期要求;原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现已基本解决。如:不同门店可以制定不同的售价、同一商品可以实现不同供应商不同进价等。
我们利用软件的先进功能,对进销存各个环节提高了分析能力和加大了管理手段。如:通过价格带分析确定每一个价格带在销售中所占比重,这样能确定每个门店周边消费水平,为门店组织商品价格定位提供了比较有效
的参考数据。(城南新区店在今年5月份时通过价格带分析后,发现6-10元销售比重占到全月销售的27.40%,门店与业务协商后,从中天街调拨一批特价为9.80元的卷提纸(中天街销售已趋于疲软),两天即抢购一空。
通过大半年的正常运行,连锁超市软件升级工作已在全体连锁超市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
二、连锁超市财务管理全面升级
为了使连锁超市财务管理工作更加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针对超市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及部分店长微机操作能力较弱等现象,我们规范了各门店电脑操作流程,相应出台了各种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关于规范东方连锁超市商品流转重点环节的管理规定》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并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特别对以下几方面加强了控管。
1、单据流程更加规范、正规化;针对连锁超市业态特殊性,为使企业利润不得流失,我们相应推出了《商品新增条码审批表》、《连锁超市团购出库单》、《连锁超市价格执行审批表》、《连锁超市堆码、端头申报表》,通过用单据流程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业务部门操作不再存在随意性,如:1)商品条码新增必须见到手续完善单后方可录入,不存在一个电话即将条码新增;2)规定所有团购商品出库必须填写团购出库单(注明本次团购的毛利、经办人及收款时间)后,收货组方可发货,否则一律不予出货,填明团购出库单的好处在于柜台团购商品都有依据可查,不可能再存在因为无法划清团购责任人而造给公司造成损失;3)所有堆码端头按地理位置排列序号填写堆码端头申报表,在申报表上注明使用时间及扣收费用等情况,通过用堆码端头申报表近一年的管理,今年堆码端头费用收取比去年增加近45万元。
2、销售环节管理。要求各门店按公司销售管理环节执行并针对连锁超市特殊性实行模糊收银法,门店做好收银员销售登记工作并按收银员上交销货款上报财务科,凡是违例者都作了相应处罚;坚持每两月对门店销货款进行盘点,检查是否存在短款、挪用销货款等现象。由于我们平时检查力度较大,至今未发现有门店挪用销货款现象。对于打折促销根据厂方所提供的要求来制定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电脑自动生成退补单扣收。
3、及时与业务部门搞好沟通工作。每周六下午5:30参加业务部门召开的门店店长沟通会议,对于本周各门店所遇到的财务方面新问题在会议上及时解决,对于自已无法解决不了的请示领导后在下次会议上解答。在沟通会议上,指出门店管理薄弱环节并严格按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使各门店在财务的指导下有秩的开展工作。
4、搞好盘点工作。严格加强平时对商品进货出货工作监管,要求各收货员和收银员必须按条码收货和出货,加强防损人员防损意识,做到严禁赊销,一经发现赊销严格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凡是团购挂帐者,在盘点前团购款未收回者,将团购欠帐挂团购经办人个人欠款等,严格保证盘点时做到帐实相符。通过对商品进货出货管理,现在门店盘点工作大有改观,刚开始每月盘点基本都是通宵并且盘点效果不明显,有时还要几天进行查询核对方可报帐且帐实还不一定相符,通过加强管理,现在当天晚上盘点当天即可上报盘点结果。坚持每月对各门店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盘,对抽盘结果出入较大的,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后对该门店进行监盘。
财务报销通知 篇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财务部南沙项目结算员xxx于XX年10月入职,签署3年劳动合同,现因个人原因特向公司提出辞呈,望领导给予批复!
来到公司也已经快两年了,在这近两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收获。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
但是最近我开始感觉到自己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同时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南沙项目所有的后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公司今后在这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至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公司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公司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财务报销通知 篇5
20xx年全年连锁超市财务工作在围绕公司春节集训所提出的“连锁超市软件全面升级、管理升级、超市全年实现销售1个亿”的目标开展工作;结合刘总在财务工作会议上部署全年重点工作精神,实现了销售、利润双丰收。现将全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连锁超市商品管理软件全面升级
连锁超市经过XX年全年的快速发展,发现有些具体问题原有的业务系统软件已无法解决,如:不同门店不能制定不同的售价、同一商品不能实现不同供应商不同进价等等。根据实际现状,公司决定对超市软件进行全面升级,春节集训后迅速安排了连锁超市业务与财务以及信息部相关人员到外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连锁超市经营模式以及超市所使用软件进行了解。在3月初对超市软件升级做了前期大量准备工作后于3月底对业务系统全面切换;切换后运行到现在基本达到了我们的预期要求;原系统无法解决的问题,现已基本解决。如:不同门店可以制定不同的售价、同一商品可以实现不同供应商不同进价等。
我们利用软件的先进功能,对进销存各个环节提高了分析能力和加大了管理手段。如:通过价格带分析确定每一个价格带在销售中所占比重,这样能确定每个门店周边消费水平,为门店组织商品价格定位提供了比较有效的参考数据。(城南新区店在今年5月份时通过价格带分析后,发现6—10元销售比重占到全月销售的27.40%,门店与业务协商后,从中天街调拨一批特价为9.80元的卷提纸(中天街销售已趋于疲软),两天即抢购一空。
通过大半年的正常运行,连锁超市软件升级工作已在全体连锁超市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
二、连锁超市财务管理全面升级
为了使连锁超市财务管理工作更加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针对超市财务管理薄弱环节及部分店长微机操作能力较弱等现象,我们规范了各门店电脑操作流程,相应出台了各种管理制度,并汇编成《关于规范东方连锁超市商品流转重点环节的管理规定》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并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特别对以下几方面加强了控管。
1、单据流程更加规范、正规化
针对连锁超市业态特殊性,为使企业利润不得流失,我们相应推出了《商品新增条码审批表》、《连锁超市团购出库单》、《连锁超市价格执行审批表》、《连锁超市堆码、端头申报表》,通过用单据流程对各个环节的监管,业务部门操作不再存在随意性,如:
1)商品条码新增必须见到手续完善单后方可录入,不存在一个电话即将条码新增。
2)规定所有团购商品出库必须填写团购出库单(注明本次团购的毛利、经办人及收款时间)后,收货组方可发货,否则一律不予出货,填明团购出库单的好处在于柜台团购商品都有依据可查,不可能再存在因为无法划清团购责任人而造给公司造成损失。
3)所有堆码端头按地理位置排列序号填写堆码端头申报表,在申报表上注明使用时间及扣收费用等情况,通过用堆码端头申报表近一年的管理,今年堆码端头费用收取比去年增加近45万元。
2、销售环节管理。
要求各门店按公司销售管理环节执行并针对连锁超市特殊性实行模糊收银法,门店做好收银员销售登记工作并按收银员上交销货款上报财务科,凡是违例者都作了相应处罚;坚持每两月对门店销货款进行盘点,检查是否存在短款、挪用销货款等现象。由于我们平时检查力度较大,至今未发现有门店挪用销货款现象。对于打折促销根据厂方所提供的要求来制定限量促销活动,活动结束后电脑自动生成退补单扣收。
3、及时与业务部门搞好沟通工作。
每周六下午5:30参加业务部门召开的门店店长沟通会议,对于本周各门店所遇到的财务方面新问题在会议上及时解决,对于自已无法解决不了的请示领导后在下次会议上解答。在沟通会议上,指出门店管理薄弱环节并严格按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使各门店在财务的指导下有秩的开展工作。
4、搞好盘点工作。
严格加强平时对商品进货出货工作监管,要求各收货员和收银员必须按条码收货和出货,加强防损人员防损意识,做到严禁赊销,一经发现赊销严格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罚;凡是团购挂帐者,在盘点前团购款未收回者,将团购欠帐挂团购经办人个人欠款等,严格保证盘点时做到帐实相符。通过对商品进货出货管理,现在门店盘点工作大有改观,刚开始每月盘点基本都是通宵并且盘点效果不明显,有时还要几天进行查询核对方可报帐且帐实还不一定相符,通过加强管理,现在当天晚上盘点当天即可上报盘点结果。坚持每月对各门店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抽盘,对抽盘结果出入较大的,及时请示上级领导后对该门店进行监盘。
财务报销通知 篇6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账管理,有效防范资金支出风险,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费管理办法》、《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288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内外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青财行[20**]2201号)文件精神及学校财务有关规定,针对报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财务审计、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对有关报销内容做进一步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对原始票据附件的规定:
1、复印费、打印费、展板制作费需附制作单位结算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清单须写明业务内容,业务发生时间、数量、单价、合计金额。制作展板、横幅另附内容。
2、提供军队单位票据时,必须同时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专用章,方可报销。
3、发生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相关费用时,须注明事由、时间、发放标准、计算依据,并按授权审批流程签字、审核后通过网银发放。
二、 丢失票据的报账规定:
1、出差人员若遗失单程车票、船票和飞机票,根据出差时间要求,须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列出所乘航班(提供本人登记牌)、车次,并由同行人员及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飞机票按硬卧报销);不能提供证明的,行程费用不予报销;遗失往返车票、船票和飞机票,行程费用及各类补助不予报销,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按规定报销。
2、丢失原始发票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原始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方可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补充规定:
1、出差期间凡通过网络预订酒店并付款的,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外,若出具发票单位和出差地不相符,须附网上订票支付凭证或网上付款截图打印件。
2、出国(境)费用报账需附材料:学习及访问的批复文件、邀请函、出国审批表、教职工外出审批表。国外发票须附中文注解,并按出票日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
3、凡调研过程中发生的市内车辆燃料费,需提供调研日志(时间、地点、调研内容、随同人员等)。
4、凡出差、调研期间实际发生住宿费但不能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按规定不能报销各类补助。
5、调出人员报销其科研项目差旅费时,需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外出审批表或外出请假单。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凡借款(暂付款)没有及时冲账的,旧账未清,不得办理新的报销业务。
2、缴纳电话费取得的电子发票每半年报销一次。
3、科研经费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预算开支。
五、以上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2017年3月3日
财务报销通知 篇7
在这一个月里,我们财务部的员工能够任劳任怨、齐心协力、尽职尽责的做好各项工作。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XX工作作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XX月顺利完成的工作:
1、以认真的态度积极参加西安市财政局集中所得税培训,做好财务软件记账及系统的维护。
2、及时准确的完成各月记账、结账和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市各类月度、季度、年终统计报表,按时向各部门报送。完成了税务申报与缴纳,以及往来银行间的业务和各种日常费用的缴纳。
3、对各类财务会计档案,进行了分类、装订、归档。
XX年学习方面和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
1、认真学习财经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按照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程序办事。2、经过报纸杂志、电脑网络和电视新闻等媒体,加强政治思想和品德修养。
3、不断改善学习方法,讲求学习效果,“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理论联系实际,用新的知识、新的思维和新的启示,巩固和丰富综合知识,使自身综合本事不断得到提高。
4、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始终把工作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工作。
XX月中仍然存在的不足:
尽管我们圆满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必须看到工作存在的不足:
1、只干工作,不善于总结,所以有些工作费力气大,但与收效不成比例,事倍功半的现象时有发生,今后要逐步学习用科学的方法,善总结、勤思考,逐步到达事半功倍的的效果。
2、忙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多,深入探讨、思考、认认真真的研究条件及财务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少,工作有广度,没深度。
3、理论水平不高,当前社会财务会计知识和业务更新换代比较快,缺乏对新的业务知识和会计法规的系统学习,导致了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缺乏,影响来工作水平的提高。
XX月严格履行财务会计岗位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
1、善于总结,提出自我的意见和提议,为领导决策供给准确依据,不断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总结经验,建立健全良好的工作机制。
2、不断学习、更新知识、转变观念、完善自我,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工作月总结精辟简短是要有使用一定的写作技巧和文字功底的,如果你着两样都没有那你就要去出国留学网上或者其他范文网找一些范文学习一下,主要学习它们的写作技巧和方法。
财务通知(经典十篇)
为了满足您的需求,我们对“财务通知”进行了编辑。在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中,经常需要处理公告和通知。发布通知公告可以方便人们获取信息。我们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易于操作和实效显著的帮助方案!
财务通知(篇1)
为做好20xx届本科毕业生离校财务结算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结算
1、毕业生欠费清缴
目前仍有部分20xx届毕业生欠费,为确保学校资金及时到位,请各学院务必通知尚欠费学生在离校前缴清所欠款项,缴款方式如下:
1)欠费学生通过信息门户进入缴费平台缴纳所欠费用;
2)欠费学生可在工作日直接到收费管理科办理缴费手续(请学生带银联卡刷卡缴费,不接收现金)。建议毕业生选择网上缴费,避免在收费管理科排队办理。
2、预收书费结算
财务处6月11日—12日为毕业生办理预收书费退款手续,请各毕业班班长携带本班学生名条至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书费退款手续(结算以班级为单位通过转账结算,请班长带上个人证件和本人银行卡);
3、学分学费结算
财务处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分数据对每位毕业生进行学分学费结算,并在6月23日后将溢缴学分学费款退到学生个人的缴费卡账户。为保证学费退款能准确及时到帐,请各学院务必通知每位毕业生在此之前认真检查自己的缴费卡状态是否正常可用,如有变更请携带身份证件和新卡到收费管理科登记。
二、离校手续
根据学校安排,今年毕业生离校手续在网上办理,学生无需到办理现场,只要不欠费的学生系统会自动显示学费欠费环节办理已通过,否则显示未通过(由于学分学费的结算时间滞后,部分学生结算后可能要补缴学分学费,所以离校系统学费欠费环节会由原来显示通过变为未通过,请学生在6月22日后注意查看自己的离校系统)。未通过的学生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缴纳欠费后方可通过。
三、缓发部分学生毕(结)业及学位证书
由于部分毕业生在离校时不能缴清所欠学费,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将暂缓发放这部分同学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财务处将须缓发证书的学生名单于6月23日在学工处奥蓝系统中公布,请各学院将这些证书原件于6月26日前送交收费管理科。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于欠费学生一律不得发放证书复印件,待其与学校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后,可由各学院出具学历证明。
四、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
确因经济困难,不能缴清欠费的毕业学生,在离校时必须与学校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格式附后,请各学院复印给学生),有关要求如下:
1、对需签订协议书的欠费学生,请各学院严格把关,与其具体商谈还款计划,原则上学生所欠学费应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还清。
2、欠款归还协议书由学生本人用黑色水笔填写完整,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学院盖章后,由各学院统一送至财务处审核盖章,财务处审核的内容主要是核对学生的欠费金额、还款期限等。
3、欠款归还协议书一式三份,学生本人一份,学院和财务处各留存一份,签订协议书的同学须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财务处。
4、各学院对签订的欠款归还协议书应妥善保管,并承担欠费催收责任。
5、签订欠款归还协议书的时间为6月23日至24日。
五、20xx届医学类毕业生离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六、财务提醒
入学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结算将实行电子结算,所办理的银行缴费卡要结算最后的学分学费,学生必须在结算结束后才能到银行去销户。
财务通知(篇2)
集团各部室、主城各子公司:
按照集团教育实践活动安排,为扩展管理人员知识结构,提高管理人员财务分析与风险控管能力,提升阅读与分析财务报表的能力,集团将开展财务知识培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主城各子公司主要领导1人。
(一)集团本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集团主城公司推荐的后备领导人员。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导,发表专业论文115篇,出版专著、教材等10余部,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十余项,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等多次,
(一)本部各部室、主城各子公司于9月5日上午12:0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至集团综合办公室;联系人 ** 电话:***-****,传真:***-****。
(二)参会人员不得缺席。如确有特殊原因,须书面向集团党委副书记请假。
(三)全体参会人员于20**年*月*日14:15前报到入座,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保持手机静音状态。
财务通知(篇3)
各位毕业班的同学:
毕业结算即将开始,为了让各位同学有序、快速、顺利地完成毕业结算,不影响后续工作的进行,请同学们于6月6-7日登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系统中的欠费金额在6月7日前向“一卡通”绑定的银行卡内存入足够金额(以6月6日以后的`金额为准),以便由财务处统一扣取所欠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资料费、水电费等),尽量避免于结算当天到财务处排长队进行结算。
财务处将于6月6日将该退的款项退回到学生的绑定工行卡,并将于6月8日划扣所欠费用,请注意绑定工行卡的正常使用和足额。如果遗失补办了工行卡,请于6月1日前至学生服务大厅更新卡号。
特此通知!请同学们互相知照。谢谢!
财务处
20xx年4月26日
财务通知(篇4)
有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的合同约定,为了每月发放分润的时效性及准确性请各代理商确定好自己的收款账户及银行信息,经确认后不再变更收款信息,如特殊紧急情况需提前30天提交变更申请,当月申请次月生效。请尽量提供全国性银行详细到开户支行,如银行信息提供错误导致分润付款延误责任自负
例:收款人:XXXXXX公司;开户行:XX市XXX银行(银行全称)XX支行;账号: 12345678562365 ;请填写回执后回传至相关经办人,谢谢!特此通知。
财务通知(篇5)
各县(区)总工会、园区工委(工联会),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
市总决定,今年9月开展一次工会财务经审人员提升培训。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定于9月19日至23日,在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光华校区)举行,19日下午报道,23日下午返程。
1.各县(区)总工会、市河东新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工联会)财务、经审人员;
2.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财务、经审人员,部分县(区)基层工会财务人员。船山区所属基层工会财务人员3人,安居区所属基层工会财务人员4人,射洪县所属基层工会财务人员5人,大英县所属基层工会财务人员5人,蓬溪县所属基层工会财务人员3人(参训单位名单附后)。
国学知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预算法修订与解读、审计实务、领导干部压力管理与危机处理、财务和经审业务知识。
1.各参训单位须于209月9日前上报参训人员回执表。参训财务人员回执表报市总财务部,联系人:何伟立,QQ:278306912,电话:2988728;参训经审人员回执表报市总经审办,联系人:曹金蓉,QQ:2548441235,电话:2988576。
2.参训单位确定参训人员分别按财务人员参训单位名单和经审人员参训单位名单要求安排1人参训。县(区)所属基层工会参训财务人员由县(区)总工会确定,不得超过分配名额。
3.参训人员要合理调整好工作时间,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
财务通知(篇6)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威海市总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和山东省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预算、决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市总的本级预、决算草案,年初先由各部室根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做出预算支出,再由财务部统一编制,报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总工会审批或备案。根据省总工会提出修订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以领代报,不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经财务部审核,报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若遇特殊情况,预算收支总额需要增减变动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其编制、审批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条 按照《山东省总工会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手续。各类专项资金的发放,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提出使用分配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后送财务部拨款。
各类专项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到指定单位及个人,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跨年度使用,年底前清零。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程序和审批制度,做到经办人、审核人、签批人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原始凭证合法有效,相关附件齐全。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报销程序,经办人先将原始单据送财务部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财务部负责每周一下午,集中报送分管主席签批,签批后由财务部负责通知经办人并付款。
第七条各部门需要领用支票或支取现金,均需首先领取支票或现金借款单,写明日期、借款人姓名、所在部门、资金用途等相关内容,并经财务部签字审批后,方可领用。
凡需要一次性支取现金在¥10000元以上者,须在用款日前一天向财务部预约。
各部门领用转帐支票须在15天之内归还。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对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规定,凡财务部通知各部门领取的款项,无特殊原因,须当日领走。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次性经费支出在¥1000元以内,可持发票到财务部直接报销现金。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银行转账。
第八条购置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等物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所有物资的购买须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2、所有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由财务部负责统一集中采购,采购过程需按照《物资采购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购物发票及物品分配明细单由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报账手续。
各部门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若未列入市总当年预算经费中,则只有在年底追加经费预算后的情况下,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领导审核后,方可购置。
各部门用自由资金及接受捐赠、奖励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须到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并按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各部门报废固定资产要按照市总规定写出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并填制报废清单,由主管部门和财务部按有关规定会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持财务记账联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九条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市总下达的预算指标来控制,不得突破预算指标。年度内需要调整预算时,要按照《工会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各部门经费报销须持有国家规定的合法发票,所开发票单位名称为“威海市总工会”,发票应写明日期、品名、金额,发票背面应注明资金用途,并由经办人签字。若购买办公用品,还须附有购货清单,不得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笼统代以冠名的发票。
第十一条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政部财行313号)执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及相关费用单据,经本部门领导签字,由财务部会计审核,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预付给个人的各种差旅费等,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审核。借款额应根据往来交通费、当地住宿费等各种费用总和合理匡算。
第十四条各部门、个人的借款,应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之后,按以下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预借差旅费,在出差归来后十五天内报账还款;
2、预借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十天内持发票和货物清单(固定资产还须入库单)到财务部报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说明。
3、对于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应交市总的各种款项,各单位或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缴。
财务通知(篇7)
各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财务制度,进一步加强学校零星工程建设及零星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经研究,举行镇财务工作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参加对象:(1)各小学校长、报账员、总务人员。(2)公办幼儿园园长、报账员、总务人员;民办园、集体园园长。(3)各校、园可根据情况再指派人员参加。
四、主讲人:
五、培训内容:《晋江市学校零星工程建设和零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财务工作
1、请各校(特别是各参加对象)要组织学习《晋江市学校零星工程建设和零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详见‘xx教育信息网’上级文件通知)、《关于明确并做好计财装备科几项工作的通知》(已发至各校长邮箱)。对不明白的问题要事先做好记录,培训时将安排一定时间进行互动,请各参加对象务必踊跃提问,做到有疑问、有问题当场提问、当场解决。
2、以上两份文件请各校自行下载,培训时请带上。
3、请带好笔记,培训要认真做好记录,注意路上安全。
财务通知(篇8)
为了加强院所工会财务管理,明确职责权限,现制定以下工会财务报销制度:
一、在使用工会经费时,应遵守合理、合法、真实、节约的原则。
二、分工会及协会活动以下拨活动经费额度为限,不得透支。
三、各分工会及协会应由财务委员负责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非院所职工不得领取现金及支票。
四、资金支付方式:
(一)根据现金管理规定,500元以下支出可使用现金。 (二)500元以上支出应采用支票支付或汇款。
组织会员外出活动或金额超过3000元支出时,填写《活动申请单》,做好经费预算,明确结算方式,由总工会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备案。
2、从工会财务借款:
①工会活动借现金:必须填写《活动借款单》,由总工会负责人审批。
②工会活动借支票,需提供对方单位全称。3000元以上凭《活动申请单》借款;3000元以下填写《活动借款单》,由分工会主席(协会会长)审批。
③借款执行一事一办。
(三)报销:
加人名单或物品发放名单④《活动申请单》⑤《活动借款单》⑥《劳务费发放表》
2、签字:工会支款单及发票应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协会会长)、工会负责人逐级审批。审批人应仔细核对,确保发票的内容、金额与支款单一致后方可签字。
3、要求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及时清账。不能无故拖延报账日期,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具体规定:
①分工会及协会所有经费支出,均由总工会负责人审批,交工会财务办理。
②工会支款单在报销时必须填写完整,其中支款内容要求填写工整、时间地点等事项陈述清晰。
③报销发票必须为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一经证实一律退回。
④发票付款名称一律为“肿瘤医院工会”。
⑤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单纯用餐,活动中误餐或餐费需列明事由、人数和开支标准。
⑥报销出租车费,需列明事由和到达地点。
⑦开展活动时购置奖品或食品等实物时,发票需列明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若商场没有提供购物明细,经办人必
4、劳务费发放表须另行提供,并由工会负责人签字证明(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
⑧组织活动需提供参加人名单。 活动中发放纪念品、奖品及食品等需提供发放名单,剩余物品需明确数量及去向,由工会负责人签字证明(分工会由分工会主席签字)。
⑨发放外单位人员劳务费需提供《劳务发放表》,按所列事项如实填写,并明确税前税后发放金额。 计税标准:每月累计800元以下不扣税; 800元
⑩发放本院职工劳务费需提供发放名单,一律由院所财务以工资形式合并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务通知(篇9)
校属各单位:
年终将至,一年一度的财务结算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能够做好本年的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xx年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的截止日期为12月19日(星期一)。请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务必在12月19日以前,将尚未报销的各种票据及年度内需支付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和结算手续。12月20日(星期二)将停止报销工作,财务处将进行年终结账、转账等财务结算工作。
二、对各类尚未结算的借款,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核销的暂付款项,请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送财务处。
三、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费用,务必在年底前办理结算手续。
四、请各二级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安排有关人员按照年度下拨的预算指标及时与财务处核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望教务处、研究生院、台港澳中医学部、国际学院学办,以及各二级学院及时与财务处核对,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保证学校年度预算的完成。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算[20xx]18号)及教育部《关于调整项目预算和上交结余资金的通知》(教财司函[20xx]392号)文件要求,各项目负责人应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对已经发生的项目支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算。特别是20xx年及以前年度拨款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科研业务费、本科教学工程、财政捐赠配比资金、人文社科类及其他教育部批复的项目经费,均应在12月19日之前执行完毕,如有经费结余,教育部将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除此之外,今年教育部追加拨付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也应加快支出进度,以免影响以后年度经费划拨及经费支出。
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课题、创新团队、优秀教学团队、重点学科等)按照科技处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办理结算业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按照教务处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办理结算业务。
七、全校各材料库请于12月19日前结账、盘库,于20日起与财务处核对账目,23日前将库存材料结存情况及年终盘盈盘亏表上报财务处。
八、20xx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票据,必须在20xx年寒假前结算报销。对于超过规定日期或未能及时办理资金结算的单位和个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财务通知(篇10)
省直机关各系统、直属基层工会:
经研究,定于x年4月21日召开省直机关工会财务工作会议,总结财务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财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会议时间:x年4月21日上午9:00,时间半天。
会议地点:省总工会干部学校会议中心6楼(保俶北路52号)
会议内容:
1、总结x年度财务工作情况,布置x年财务工作。
2、下发调整财务互助组成员的通知。
3、表彰奖励财务先进。
参加人员:各单位工会会计1人。
接通知后,请参加会议的同志安排好工作,务必准时参加。联系人:孙少红 电话:。传真:。
xx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
x年4月12日
税务局通知8篇
在许多生活和工作场合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形式的公告和通知。公告和通知的使用有助于协调各方的工作和时间安排,因此我们都应该认真学习如何编写有效的公告和通知。让我们一起努力,变得更加出色吧!

税务局通知(篇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闽地税发〔2009〕1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 1 —
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一执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资格备案);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③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但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按本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按附件二执行。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审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 3 —
惠的项目,应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对符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均由县(市、区)局制发〘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见附件
三),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规定自行计算享受优惠,并在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报县(市、区)局税务机关确认后,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并追缴其已计算享受优惠的税款。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闽国税发【2008】167号)的补充意见停止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
附件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事项表
附件三: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9月21日印发打字:林敏校对:税管二处卢富添— 5 —
税务局通知(篇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川地税发[2006]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7-27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报告。
附件:(略)
1、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2、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四条 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80%的比例按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三)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规定幅度内具体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五条 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象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申报时间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违反规定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申报期内的应税凭证,其书立时已贴花的部分,在申报时可予以扣除。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要加强宣传和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应建立基础资料库,确定科学的评估模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的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省级地税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2004]48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局通知(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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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相互协调。
七、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我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人员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三)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定率征收的;
(五)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造成损害的;
(六)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导致税务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者导致税务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评议考核、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九)违反检查工作程序,滥用检查职权,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检查、税务检查审理及复查、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提起追究。
第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导致诉讼败诉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集体研究时申明保留意见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
(二)过错行为后果严重,但主动承认过错,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三)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对检举、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因执法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其他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执法过错的,应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办理,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后,应填写《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备案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被调查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调查人员应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构成比较严重责任的,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可以下列方式作出: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当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工作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局领导意见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对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一)告诫谈话;
(二)扣发奖金;
(三)调整执法岗位;
(四)分局内通报批评;
(五)全系统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有关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法制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统计情况报市局法制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税务局通知(篇4)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07 浏览次数:101 字号:[ 大 中 小 ]
【税种类别】 税收征管
【发布文号】 甘地税发2007年第67号 【发文日期】 2010-09-0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经营数量(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定为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需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或税种,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同时应当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协作制度,定期交换定额核定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堵塞征管漏洞,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 定额核定由县以上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县地方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基本定额的测算;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审定、批准定额;检查定额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额的审批权和征收管理权要相互分离。
第八条 县以上地税征收管理机关中的定期定额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人员于每年一季度内将本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按行业、地段、规模等标准分类划等,选择各等级中具有代表性的重点纳税人,进行典型调查分析,典型调查比例不得低于5%,科学选取核定定额的参数,合理确定定额的调整系数,测算出每个等级的平均和最低应纳税营业额或收益额,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作为税务机关评价、确定定额的基本依据和最低标准。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定额工作中,要积极按照省局计算机定额核定管理办法进行核定,不断扩大计算机定额面,提高计算机定额的质量。
第三章
定额的核定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地税机关进行典型调查、实地调查应采集以下信息:
1、纳税人基本经营情况,包括经营项目、投资规模、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所处路段、服务群体类型、价格档次或标准、客流量大小、平均日或月营业额。
2、纳税人的主要支出项目,包括固定费用如房租、工资、各种管理费、折旧;变动费用如材料、物料耗用、动力、燃料耗用、水电耗用等。
3、同类行业、同等规模或类似规模纳税人的平均利润率(可以是营业利润率、费用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4、税务发票使用量等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定额执行期最长期限为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二条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地税机关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其定额核定工作。
新认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未接到地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完成定额核定、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前暂定应纳税额,按照孰高原则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地税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在生产经营开始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地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在实地核查,采集数据过程中应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三)定额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地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四章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征收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地税征收管理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领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巡回征收、报缴合一或其他各种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地税征收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四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15日内,应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月申报额高于核定定额不足20%的应纳税款,在15日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15日内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地税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其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八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现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纳税期超过定额,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附征率征收办法,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确定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甘地税征[20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使用假发票、回笼票、借用票等发票违章行为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每发现一次,主管地税务机关可在当期定额基础上上调15%以上作为新定额执行。
第五章
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时,应在停业前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手续,并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收存其有关证簿和未使用完发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经营,应在恢复经营前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手续,领回有关证簿。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10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在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防止发生虚假停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落实划片分段责任,将辖区内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停歇业、户籍管理责任、跟踪调查、纳税评估、催报催缴、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和征收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搞好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注意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征纳双方共同搞好定期定额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税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其他管理,如税务登记、变更、验、换证、外出开展经营活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领购使用发票等,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地税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地税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地税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表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1199号)文件要求执行,各地自行印刷。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局通知(篇5)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6-24 来源:
2014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计税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并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对其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则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按历史成本原则处理。
三、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五、关于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八、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发放的,调整应付工资所属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支付的,在支付允许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电力、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相关单位收取的上述费用,应计入收入总额,在3年内均匀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十三、关于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纳税人以前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十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七、企业支付的各类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合同或管理办法,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清收手续费,应依据劳务支出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办法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八、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因自然人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作为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十九、固定资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报废,难以实际处置,其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应提供确属无法处置的书面说明,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资产损失处理。已申报损失的固定资产在以后处置的,处置收入应计入处置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企业职工总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各类企业职工总人数(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二
十一、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的问题
不征税收入涉及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均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发布,并盖有其印章的正式文件为准。
二十二、关于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车库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二十三、关于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各级人民法院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法院出据的调解书已共同构成了企业记账的凭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二十四、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十五、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冀地税发„2011‟44号)同时废止。纳税人在2013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税务局通知(篇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4-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前,仍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在新系统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后,可不必提交原件和加盖销号章。
附件:1.退税销号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台帐
5.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应退税款包括: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退税。
第四条 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化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制度、流程、文书等综合管理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的管理审核工作;计划会计部门负责应退税款的退库工作;法制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退税程序
第七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以下简称《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表(契税未使用征管系统软件前不需要提供纳税申报表);
(三)对于政策性退税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将所有申请资料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直接填写《退款申请书》,及时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所是退税的受理和初审部门,须对已经受理的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受理人员对《退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税务所受理人员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报送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 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复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在《退款申请书》中“税种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 分局、区(县)局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中“主管局长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计
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计会部门按照主管局长审批后的有关退税手续,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计会部门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对手续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库,应退回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应坚决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退税销号章由各分局、区(县)局按市局统一规格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 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但对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由计会部门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兑付现金”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六条 对以外币缴纳税款因故需要退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可兑付外币”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七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纳税人由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的应退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既不与以前欠缴企业所得税相抵,也不与下一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抵,同时也不与其他税种欠税相抵。
纳税人由于享受政策性待遇而形成的应退营业税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退税管理台帐,加强退税管理的记录、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退税办理完毕的,税务机关应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退税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计划会计部门按照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集,并纳入税收会计档案;受理后因故终止的退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到主管税务所缴纳税款,当日发现多缴税款的,持原《完税证》(税票收据联)到税务所申请退税,如税务所尚未将当日税款汇总解缴入库,则可以对审查属实的,收回原纳税凭证与报帐联、存根联一并作废,将多收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章 利息计付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计划会计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
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
利率: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一)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二)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划转国库之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第二十三条 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应使用同一预算科目办理退库,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单独填列“退税性质”及金额
第四章 退税时限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款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者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办法单独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税务局通知(篇7)
2011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税收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并征期的规定
(一)对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下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一年一次汇总申报,即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上一年度1至12月营业收入情况,并填报《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起征点的,按申报额缴清税款。
按未达起征点管理的定期定额户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征税。
(二)对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以上税费实行半年汇总申报一次,即每年的1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上一年度7至12月营业收入情况,7月份征收期内汇总申报当年1至6月营业收入情况,并填报《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需缴纳税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纳税。
二、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查核实,其实际利润低于国家规定的个体户业主费用减除标准,因此,对其生产、经营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缴纳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其他地方税费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附件: 《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税务局通知(篇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27号
成文日期:2010-06-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自2004年省局出台《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9年,全省地税机关紧紧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纳税评估在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中的作用。但是,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不够,重点行业评估模型尚未建立,评估业务定位和职责不尽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
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抓手,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攻方向。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人工选户与计算机选户相结合,综合纳税评估与分税种税收管理相结合,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绩效考核与评估管理相结合等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组织收入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纳税评估置于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局统筹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研究纳税评估工作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到位,不断把纳税评估工作推向深入。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含各直属、外税分局,下同)应在征管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位,主办本地区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和直接参与本地区的专业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基层主管地税分局(所)均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内设置纳税评估专职岗位,负责实施专业评估、税务约谈、函告、实地调查核实以及重点税源行业税收分析、典型调查等工作。重点税源管理分局是否设立纳税评估科(股),由各设区市局确定。
三、简化日常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日常评估由主管地税分局(所)组织开展、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主要针对以下范围和指标进行分析核实:
(一)连续六个月无应税(费)申报;
(二)申报营业(销售)金额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三)发票领用存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存在异常;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费)依据与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金额不符;
(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六)各税种申报金额同比减幅明显异常;
(七)纳税评估软件自动预警生成的其他异常问题。
各主管地税分局(所)原则上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对所辖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纳税期。日常评估对象主要由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自动对日常评估指标进行批量分析,链接到员工任务管理平台以税管员待办任务的形式自动预警生成;税源管理部门和税管员也可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人工发起,报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评估对象并实施评估。日常纳税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
四、深化专业评估,规范行业税源管理
专业评估是由县级以上地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化评估团队,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以规范行业税源管理为导向开展的纳税评估。省、市、县级地税局可于每年年初确定专业评估的行业,或根据行业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下达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发起专业评估。专业评估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计财、稽查、信息和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地完成专业评估工作任务。专业评估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专业评估重点和细化要求。在开展专业评估中,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专业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要认真总结专业评估实践,全面掌握评估行业的税源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共性评估指标和因地制宜地设置个性评估指标,建立健全所评估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或指标体系,下同),测算确定指标预警值,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日常评估预警,并研究分析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征管措施,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管理一个行业的目的。
今年全省已部署开展建安、房地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告、旅游、餐饮、美容、私人诊所(医院)、律师等行业的专业评估任务(每个设区市局负责其中二到三个行业)。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评估团队,对评估对象2008-2009的申报纳税情况实施专业评估,并于9月底前上报专业评估工作总结和行业评估模型。评估总结应重点对专业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税源管理措施;要充分展示数据的作用,通过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评估成果、预测税源潜力和本地税收的增长趋势;要以评估实践充分论证与体现行业评估模型设置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便于省局归纳、整合,设计全省普遍适用的行业评估模型。要通过省局和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覆盖主要经济行业分类的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体系,提高行业税源管理水平。
五、完善互动机制,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是整合优化地税机关管理资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按月分析、按季发布的一体化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数据,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省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双向反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六、实施考核评价,加强纳税评估实施保障
省局已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对纳税评估户数、评估入库税款和行业建模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级地税机关也要
相应建立、实施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建立纳税评估统计报表体系,实现对日常评估、专业评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有效监控。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的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将适时召开纳税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促进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平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