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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企业的方向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拟定合同之前,双方一定要仔细的协商,你知道一份正规合同怎么写吗?如果您想要深入了解“购物合同书”那么请耐心看完本篇文章,谢谢你的关注希望你能喜欢我的作品!此外,您还可以浏览范文大全栏目的教师试用期总结11篇

购物合同书【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需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无纺布购物袋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和供货,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设计样板生产,并确保甲方在七日内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即甲方收货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4月6日。甲方收货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乙方账户。

3.质量及功能要求,_________________

无纺布购物袋规格大小为30mm*40mm*6mm,材质为绿色无纺布,字体颜色为白色,工艺要求,_________________缝编必须采用针织线缝合。M.zfW152.coM

4.违约和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按时交付需方合同规定的全部产品,每推迟一天需按合同金额1%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产品不符合需方质量及功能要求可退换。

5.协议纠纷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解决。

6.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7.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

本合同传真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购物合同书【篇2】

摘 要

当今社会是一个"虚拟扩张的时代",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角落,"虚拟企业"、"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纷纷出现。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网络成就自己的事业,改变自己人生的起点。网络的发展不仅仅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而且改变了人们对时代的观念,互联网上发生的交易---网购,同时也使网络购物的研究给法律界带来了全新的视角。

C2C 是网络交易的一种模式,其交易的快捷、低价、省时的优势,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但于此同时,由于网上交易处在虚拟环境当中,导致制约因素逐渐显现,诸多问题令人堪忧。如采用电子方式所具有的非面对面性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网络购物欺诈现象严重的问题,网络购物缺少法律规范的问题、安全的问题等。各国的传统民商事法律在调整此种新型交易方式的过程中产生了诸争多议,甚至出现法律空白。由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不同步性,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也不能完全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存在太多的法律空白,以至于许多的纠纷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因此建立合理的网络购物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网络购物过程中争议较大的 网络交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寻促进网络购物诚信安全的措施。

全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对 C2C 网络购物合同研究的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讨论了 C2C 网络购物合同的一般问题。首先对 C2C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中的要约和承诺在订立网络购物合同过程中的界定,然后阐述了网络购物合同订立中的要约、承诺的撤回和撤销,明确了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地点和期限。再次,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瑕疵的具体情况,如网络匿名交易的效力、网络欺诈交易、网络购物格式条款、虚假交易、滥发信息等对合同生效的影响。最后网络购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研究。如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方式、网络合同的交付、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购物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主体资格存有瑕疵时,即当事人不享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部分分析了我国网购主体不具有缔约能力时是否实行监护职责相关规定的可行性。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研究,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网络购物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

第四部分讨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其中认为购物网站在网络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属于电子代理人也不属于居间人,只是起到居间的效果。网络购物平台实质上是一种无意识无意志的技术服务,仅仅是提供一个信息发布的渠道。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重点的阐述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络购物平台的先行赔付义务。

第五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中附随义务的相关问题。附随义务主要指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履行中的合同义务。网络购物中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否属于恶意差评,售后服务的质量评优,买方退货的邮费承担问题,卖方是否属于恶意刷信誉以及买家的反悔权等。随后对违反网络购物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阐述。

第六部分讨论了网络购物法律制度的完善。根据对国外促进网络购物安全经验的介绍,探究网络购物安全的举措。首先建立完善的在线评价制度和安全交易基金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再次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对当事人的内部规制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后文简称《消法》的颁布,是网络购物在法律方面的一大进展。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在网络购物交易中发挥积极作用,也能有效的促进交易的安全顺利的进行,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购物合同书【篇3】

关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网络购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只有同意网络经营者提供的标准化格式条款才能购物,但是,不少格式条款存在瑕疵。本文就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网络格式条款,保护正常的网络交易作了简要分析,仅作参考。

一、 问题的提出

陈某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区人民法院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走秀网站注册的用户协议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应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走秀网提供的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用户协议中虽注明了“有关争议,应提交深圳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条款,该管辖条款也属明确、唯一,但因被上诉人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又因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由此可见,网络购物合同中并非所有约定清晰明确的格式条款一律有效,相反,如果格式条款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减轻或免除网络经营者或商家法定责任的,将被判定为无效。

尽管网络购物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环境和交易模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本质还是相同的。因此,现行针对普通交易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原则性规定,都应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格式条款。但毕竟网络购物改变了传统固有的模式,网络购物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明显特征,使得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复杂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哪些格式条款才能纳入网购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如何界定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条款制定者)提醒消费者已达到合理程度?如何认定网络经营者已经提供合理机会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网络格式条款?网络经营者如何对格式条款做必要的说明? 如果消费者在网页上按下“确定或同意”按键, 是否就表明其已同意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并愿意接受其约束? 若出现网络数据错误,则谁来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前所未有,而且非常棘手,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依据传统的民事法律理论及合同法理论,借鉴国外多年的立法成果进行探讨和分析。

尽管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处于弱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应倾向保护消费者利益,但笔者认为制定格式条款的同时应注意平衡交易双方利益,不宜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而过多地遏制或限制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否则不但会挫伤经营者的积极性,损害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可能限制或遏制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如何在这中间取得一个适当的度,不因任何一方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随意界定,都应该纳入考量的范畴。以下笔者将从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解释效力和撤销权、网络数据错误责任承担等方面,探讨如何应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存在的问题。

二、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订立和信息披露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购物合同是由网络经营者或相关商家自行制定的,相关格式条款往往被分散于浩如烟海的各式各样的页面之中,消费者不可能完全阅读并理解透该等条款的真实含义,加上网络的电子性、虚拟性和技术性,网络购物合同随时可能被修改和删减,格式条款的制定往往存在很大的任意性与不规范性,因此,笔者认为对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订入和信息披露,应当从严格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角度加以考量。

网络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本身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享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该等条款只有经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同意后且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一律适用于同种类交易预先拟定的契约草案,其本身不构成当然的合同内容” 。

目前网络购物通行的.做法是网络经营者单方拟定合同格式条款并在其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如在点击“确定”按钮前发现该条款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只能选择不接受服务;如果选择“确定”,一般推测消费者明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无条件接受合同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笔者认为,这种想当然的推测是有违合同法基本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在网络环境中,网络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五花八门,被设置在层层页面和链接中,相关条款可能不存在一个页面上的,部分条款非常冗长,消费者在点击“确定”之前不可能完整地阅读并理解透彻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2、网络购物合同条款属于电子文档,该等条款随时有可能被修改,也就是说网络经营者在格式条款的草拟和修订中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和话事权,消费者基本没有渠道和途径与网络经营者进行“平等协商”,消费者要想像传统交易那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上加难;

3、合同法之所以对传统交易中的格式条款制定了特殊的适用规则,正是为了加强条款制定者负有更严格的法律义务,确保从源头上防止制定者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消费者点击“确定”的行为只说明其希望达成合同目的意思表示,不能简单推定为愿意受所有条款内容的约束。对于网络格式条款,特别是免除网络经营者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在订入时,应该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提醒,引起消费者的足够注意。经营者披露交易格式条款信息,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更重要是一种电子商务交易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程度。至于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首先,格式条款页面呈现的形式。从表现形式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其次,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网络交易的具体环境,条款制定者可以向消费者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以特别提醒弹跳出来等形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再次,提请注意的语言文字应该清晰明了;最后,提起消费者注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或之中,且提醒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足以引起一般人的注意。依据英美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条款拟定方有义务提醒对方注意该项条款,经营者不能以已经将该条款置于醒目地方为由证明对方知晓该条款存在。

总而言之,网络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机会促使消费者有充分的时间和注意力来审查格式条款,便于其决定是否能够接受该格式条款。

三、 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解释、效力和撤销权

我国合同法第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且应以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如加重相对人责任或免除条款制定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则该条款是无效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法定的强行性义务,因此作为格式条款制订人的经营者,不得在其制订的格式条款中回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不应把所有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一律认定为无效条款,应分别不同情形进行判断。与此同时赋予消费者在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以促使网络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网络格式条款。美国在1999年《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就对撤销权制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果商家没有履行为消费者提供审查格式条款机会的义务时,即使消费者已经订立了合同,如果其在获得审查机会后对该许可合同不同意时,则仍然可行使返还请求权,并可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这说明,在美国当消费者获得审查机会时,可以追认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也可以行使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的权利。撤销权制度是确保格式条款订入网上购物合同的一项重要制度。

不同国家或地区,撤销权制度的体现形式不同,如“冷却期”、“冷静思考期间”、“犹豫期”等法律制度,其本质都是赋予消费者享有撤销权。欧盟1997年的《远距离规则》中规定,在合同缔结日起7日以内( 或称“冷却期”),消费者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供应商没有以适当方式提供必要信息,冷却期延长达3个月 。我国商务部也有关于“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但是,实践中,行使撤销权带来了其他法律问题,例如由此产生运费如何承担?如造成货物毁损如何处理?

四、 网络数据错误的责任承担

网络经营当中,难免出现诸如信息输入错误、服务器故障导致数据错误等情形,于是不少格式条款成了经营者出错时的“保护伞”。卓越网的“25元乌龙门”事件中,卓越网认为其有权撤销合同的理由是:双方合同并非根据一份订单而完整成立,而且只要没有发货通知到达,卓越网就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的情形。原来,卓越网在发给订购者的邮件中,另外附了一行小字“此订单确认信仅确认我们已收到了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显然,卓越网又一次利用了其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有意回避了必须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事实上,该等条款经过“当当网取消订单”等事件,已经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

那么出现网络网络数据错误时,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事实上,在消费者下单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卓越网认为合同没有成立,可以进行抗辩;如果确定合同已经成立,可以“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提起反诉,进而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安腾思路公司促销惠普电脑”事件中,法院正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解”判决撤销合同,但同时认定安腾思路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对消费者应作出一定的赔偿 。

虽然法院在类似事件中适用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网络数据错误毕竟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显失公平”,应该根据网络经营的特点,制定整套网络数据错误的修正和后果承担制度,以弥补法律空白。

五、 结语

随着网站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目前还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如何规制,使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促进网络经济长足发展,是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需要思考的问题。

购物合同书【篇4】

购货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草山岭旧居改造A地面砖、外墙砖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生产厂家

时间和地点以甲方需求计划为准,结算数量为甲方实收数量,甲方有权对合同中的数量和交货时间做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运输费、装卸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以及乙方因出售该物资应缴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本合同材料单价一次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做任何调整。本合同的总价为暂估价,甲方有权调整合同中材料计划或材料数量,以调整后的数量和规格为准,不影响本合同单价及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二条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且材质证明书内容要和现场进料单及标牌所标明内容相对应。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内,如对于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质量缺陷的材料,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后应立即予以无偿更换。乙方并应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及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

设计、合同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同时,乙方的材料质量必须满足甲方保证工程质量而对质量、服务等提出的各种进一步要求,并以之为依据出具详尽的服务承诺。供应的产品应以样品为样板。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的损失及紧急订货增加的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方法、交货地点、交货期限

数量、时间供应甲方合同明细中要求的合格物资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入指定地点,否则甲方可以在不需要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将乙方的保留金扣除,并有追索其他损失的权利。

2、交货方式:甲方指定共同负责签字验收并加盖项目公章,甲方如要求变更验收签字人,应在交货前书面通知乙方,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非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的货单,甲方不予结算。

3、交货日期:以物资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构成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逾期交货一天按该批次货款的3倍赔偿,对造成甲方重大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及时、齐备配套地供应到甲方指定地点。

5、乙方应全方位保证并满足甲方的材料需要,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供货并将产品出售给其他购货单位。

、数量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

运抵现场,以确保甲方负责施工的工程竣工工期不会出现任何延误。

9、乙方必须配合工程需用物资计划,物资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物资。

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物资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

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核减乙方供应量直至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乙方必须对自身出入甲方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其它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进入甲方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货款的结算及支付方式:

完成总供货量的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至完成供货量的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完成供货量的7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供货总量的95%,保修期为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结束后无息支付剩余5%质保金。

1、甲方有权利对进场的物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乙方必须充分配合并接受检查结果。

规格等作细致的检验,材料到工地现场卸车后,如发现其技术规格、性能与合同或甲方发出的供货单上的规格不符,质量低劣及受损坏等情况,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规格、质量登记与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绝接收,乙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自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供货,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货的,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因时间晚于甲方通知乙方的计划进货日期的,乙方须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延误工期损失及其他因此可能发生的损失。

质量等级与要求不符的清况,乙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供货的经济支出及对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损失负责赔偿。

合格证,乙方所提供的验证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随货同行。并由甲方指定负责验收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印章作为收货依据及结算依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的违约金及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及甲方另行给乙方的通知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退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损失;如不能予以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对于因乙方运输方式不合理造成货物到达指定地点之后货物的损失或丢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余款中扣除,余款不足抵补损失时,应由乙方补齐差额部分。

5、乙方因物资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后,双方首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提交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本合同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八条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自动失效。

2、本合同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ZW5000.CoM 作文5000网)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购物合同书【篇5】

动感购物系统使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提供产品服务方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向甲方购买产品的用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着双方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制订协议如下:

一、 合作事项

甲方为乙方提供动感购系统,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款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拥有产品的完全版权;甲方拥有向乙方提供的任何技术支持、服务所包含的资料、信息、数据等的知识产权。

2. 甲方依照乙方产品购买申请中定制的服务规格提供相应服务。对乙方提出的超出该服务范围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超出定制的服务规格使用甲方产品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

3. 在乙方出现违反乙方义务第1点、第2点、第5点的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的相应服务。乙方违反该义务给甲方及甲方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甲方对于乙方未经同意自行修改产品源代码和进行的操作引发的故障、问题及乙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所产生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产品,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

2. 在乙方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购买的产品在线正常运行,稳定可靠。

3. 甲方完全按照《产品服务手册》规定的服务范围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尽力为乙方解决由于第三方人为操作出现的故障。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可永久性地使用本作品。

2. 能且只能为本作品制作一个备份,以备作品受破坏时进行恢复。但是该备份不得在其他服务器上启用。

3. 在合同其内使用甲方产品若出现问题,可以向甲方咨询解决方法,甲方应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4. 可以对作品里的外观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个性化的需求,前提是保留甲方的版权信息。

5. 此作品不能转卖他人。

6.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产品和产品管理口令,自行进行日常管理,并利用产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以及自行决定信息的内容和文件的放置结构等。

(二)乙方的义务:

1. 必须在页面中保留产品版权,没有版权的视为盗版。

2. 不论是否出于经济目的,都不得再次散发、传播本作品,不得将本作品的全部或局部用在其他作品中,不得将本作品或以本作品为基础进行改编后再次出售或提供下载,这些行为均视为侵权行为,甲方将保留起诉权。

3. 使用者在使用本系统过程中如发现bug,应及时通知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便及时更正。

4. 使用者应经常到盛东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_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_查看最新消息,以便获得免费补丁及最新程序。

5. 乙方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乙方对其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6. 乙方有义务维护自己产品的数据、口令、密码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因乙方维护或保密不善致使相关信息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乙方帐号和密码进行各种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购物合同书【篇6】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正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属于买卖合同,但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其交易标的物是买方仅根据卖方提供的图片、描述而虚拟感知的,合同的履行多数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快递服务,所以加大了买方购物的风险。由于交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购物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因此,明晰风险转移的时点,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责义,对网络购物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这一不幸损害如何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合同法风险负担制度的设计目的。针对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主流民法理论一直认为,风险负担仅指价金风险的负担。[1]因为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不同视角观察,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可以说成是价金的风险。

风险负担是对价金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静态划分,而风险何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则是对风险的动态考察。从大多数国家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立法规定看,有物主自担风险的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两种模式。与前一模式相比,交付主义具有明确界定风险转移时间、较好地体现风险与利益的一致性等优点,因而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和地区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标准。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采纳的即是交付主义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 条的规定,在适用该项原则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做出与交付主义规则相悖的特别约定,且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的强制性规定时,该约定有效。无约定,则按交付主义来分担。此外,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则从其规定。网络购物合同就其本质而言依然属于买卖合同,因此在标的物风险负担上也应遵循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

二、网络购物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网络购物合同所交易的标的物种类复杂,且快递服务涉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因而风险负担问题自然有异于传统买卖合同。

第一,网络购物合同所涉及标的物的范围与传统买卖合同不同,致使其风险具有特殊性。依据我国《合同法》第视频影像资料、游戏娱乐软件等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合同的数量激增,而以有体物为原型的民法理论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能否适用此类买卖合同,不无疑义。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英美法系国家立法通常也认为除有体物外,无形财产权益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法国民法典》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统一的规定。此立法现状越来越不适应近年来发展迅速的电子信息产品交易的实践,有必要将标的物范围予以扩展。法释[2012]7 号( 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畴在制度规定上作出突破,其第5 条将电子信息产品纳入其中。

按照《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数量、型号的,依然不能作为买方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当标的物的数量与外观不符合网购合同的约定,买方可拒绝接受标的物,虽然此时买方签收了,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48 条的规定仍然由卖方承担。

退换货物的风险负担。基于网络购物中买方对标的物品质认识的局限性,买方经常会在货物签收后,发现自己对所选购物品的预期与卖家的宣传相差甚远,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因卖方违约所致,或纯粹依买方在收货后的个人喜好的影响,因而向卖家提出退换货的请求。若是因卖方的原因,如发错货、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卖方违约,退换货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照《合同法》第凡客) 指定物流到买方处取走货物,标的物风险自取时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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